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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已由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法的憲政爭議甚多,因為立場的不同,各團體與黨團也有不同的解讀,立法院不是最終的戰場,大法官會議才是。我認為《退撫法》第77條即有違反中華民國憲法之虞。本條限制退休人員轉職,雖是社會氛圍下的朝野共識,但共識不等於合憲,可得而言者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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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憲法第15條的財產權:修改後的公務員退撫制度並非恩給制,仍屬共同提撥的確定給付制,依現行12%的提撥率,由政府(65%)與公務員(35%)共同提撥。公務員自行提撥的部分屬於其個人的財產,無庸置疑。然而《退撫法》第77條限制公務員轉職即中秋禮盒2018停發退休金,但其自行提撥的部分及孳息並未計算並返還,明顯違反憲法第15條財產權的規定。二、違反憲法第15條的工作權,以及第23條的比例原則:釋字第404號解釋「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故人民得自由選擇工作及職業,以維持生計。惟人民之工作與公共福祉有密切關係,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於人民從事工作之方法及應具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得以法律為適當之限制,此觀憲法第23條規定自明。」今限制退休人員轉職,影響公務員的權益甚巨,且難謂龍潭 烤肉食材有「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轉任公務機關或私校職務者,超過基本工資,即停發其全額退休金,亦不符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

三、違反憲法第7條的平等權:公務員非《勞基法》第3條涵蓋的對象,原不適用基本工資的規定,《退撫法》第77條第1項與第2項援用《勞基法》基本工資的規定,作為停發退休金的條件,是否得宜,係屬立法權限。《勞基法》並未限制退休勞工轉職即停發退休金,而《退撫法》第77條限制公務員轉職,其違反平等原則的立法理由是否充分?體系正義的變更是否基於重大公益與國家財政,或僅基於部分人士的感覺不公?釋字第694號解釋:「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火鍋吃到飽中壢,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公務員與勞工其退休限制的差異是否合憲?其分類與規範目的之實質關聯為何?都值得大法官會議討論。四、違反憲法第11條的講學自由:依釋字第380號解釋「為保障大學之學術自由,應承認大學自治之制度,對於研究、教學及學習等活動,擔保其不受不當之干涉。」《退撫法》第77條限制退休公職人員轉任私校,除非兼任且低於基本工資,否則即停發退休金,已干涉私校聘任教師的自主權,剝奪私校學生的受教權,間接且實質違反憲法講學自由的規定,破壞學術制度性的保障,後患無窮。為了維護《中華民國憲法》全盤價值,釋憲是必要的。畢竟憲法是公務員乃至全民的最後堡壘。(作者為考試委員)(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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